例如,汪洋副总理于2013年在全国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食品药品安全是头等大事,要整合、统一、加强监管体制,并提出要建立企业首负责任制,认真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构建社会共治的格局,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但是,中央在调控措施的设定上缺乏对地方利益的考量,缺乏对调控措施本身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断,而主要是从利于行政控制、便于中央检查、展现中央权威等思维出发强推各种行政干预政策(从限贷到限购),并且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反馈和绩效评估机制,导致调控措施引发的众多负面效果几乎抵消甚至超过其积极作用,而这些负面效果本可避免或至少可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仿效美国以宪法修正案形成地方保留原则暂不可行,那么承认并保护地方的合法利益不应再存在障碍。
央地关系过度嵌入利益分配,甚至被利益分配机制所化约,将势必削弱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社会治理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这也是主张我国应实行财政联邦制的学者往往忽略的风险。而充满不确定性、严重缺乏预期、违背法治精神的央地博弈却导致调控在央地关系内部充满投机性、社会对调控充满怀疑和焦虑,严重损害了这种公信力和合法性。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民众对于调控的期待落空后则对中央政府产生巨大的民意压力,中央转而强化行政干预,从而陷入恶性循环。来源:《法商研究》2013年第5期 进入专题: 房地产调控 央地关系 。
[16]地方税权的最高决策机关应当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遗憾的是,这种改革仍然局限于央地政府内部。关于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决定》明确提出要通过完善执法程序来有效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条理法广泛存在、富有功用,它先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指引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和运用,而且在没有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之际,可直接代位发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范作用,可避免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教条主义、形而上学的做法。那么能不能有更多的思路、方法来解决上述问题?能否有更及时、灵活、宽松、有效、成本效益更好的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这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严峻的考验。法律适用的依据应当丰富多彩。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
其根本目的是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告别三拍( 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决策后出了问题拍屁股溜走了事)、实现三化(这是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解决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注释: [i]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法制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与以前的中央人民政府历次要求相比也有新的要求,例如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危机应对工作的功夫要更多地下在危机发生之前、之初,也即在常态下就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监测与预警工作。在常态下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没有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应急法治原则作指导,那么制定和调整预案、储备和更新物资、培训专业人员、实施应急演练等一系列需要花费人、财、物力的事项,往往很难名正言顺地提上政府机关的议事日程得到充分保障,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就难敷急用。没有行政两造之间的平等地位,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和实现,难以形成良好的政民(企、社)关系。[iv] 所谓条理法(the principium of law),是笔者概括论述的一个概念,特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价值、法律原则以及特殊条件下的社会公德、当地习惯等成文或不成文的广义法规范,它以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律原则为基本内核,是与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呼应的法概念。
到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其第六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项法律原则把教育的要求放到了强制的前面,这与16年前的《行政处罚法》的教育要求的排序相比较,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执法理念的考量和安排已发生一些重要变化。(五)行政执法实务中须要强调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 在行政执法困境下,由于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压力大、手段缺,暴力冲突频仍、执法环境欠佳,如果执法人员对此又缺乏现代法治观念,不能以人为本地提供服务、实施管理,那就会问题越发严重、风险成倍增加。其实,原先草案中的这种表述,立法意旨更为明晰,更易于执法人员理解和适用。针对传统管理方式缺乏民主性、平衡性和灵活性的缺陷,通过程序约束进行民主化改造,以期达到缓和社会矛盾之效果,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iii]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教育培训没有跟上,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人员并不完全知晓新的执法理念,没有充分理解新的立法提出的观念变化和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这就难以获得良法善治的执法效果。
明确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这有助于制度化地解决这些长期疑难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它们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这是近年来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二)2008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市县决定》) 《市县决定》更加具体地提出了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制度建设任务: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进入 莫于川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程序公正 行政执法程序 。平等原则既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8.体现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告别三拍( 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决策后出了问题拍屁股溜走了事)、实现三化(这是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解决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问题,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如何实现如此重大宏远的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任务,值得深入研究、大力推进,本文对此略加探讨。其实,原先草案中的这种表述,立法意旨更为明晰,更易于执法人员理解和适用。
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但是,如果处理不好,法治化程度较低的柔性管理方式也会在行政执法实务中表现出不自觉、不规范、正负面效应交织等诸多问题,通过加强程序约束也是一个有效路径。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在此背景下产生的一个新思路,就是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通过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来约束行政权力,减少行政伤害,同时也保证行政效率。
(五)行政执法实务中须要强调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理念 在行政执法困境下,由于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压力大、手段缺,暴力冲突频仍、执法环境欠佳,如果执法人员对此又缺乏现代法治观念,不能以人为本地提供服务、实施管理,那就会问题越发严重、风险成倍增加。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需要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它们在制定上述地方政府规章的过程中,尽管都制定出了很大篇幅的规章文本(一般都超过10章、上百个条文,这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少见),但都注意避免过去个别省市进行地方创新之际违背法治精神和《立法法》规定伸手太长、超越职权的教训,注意把握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体现了在法治框架内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表明其符合宪法精神、具有宪政基础。另一方面,处于被监督状态下的行政机关,也会加强自律,改善内部管理,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防患于未然。
《意见》还要求,要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必然付出一定代价,且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这是现代行政法治对于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服务、行政调解等,它们是在行政执法实务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多样的行政管理行为。
[i] (一)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 《实施纲要》提出了关于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其中之一就是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有助于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强制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完善的监督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中权力行使过程的要求,主要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预防和惩治逾越、滥用和背弃行政权力的行为。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特别是要不断完善和严格实行行政公开法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但是,曾列入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的我国《行政程序法》,其制定工作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进展,打算推出行政程序立法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也由于种种原因裹足不前,许多有识之士对此深感忧虑。[v] 由于现行的行政法律已经解决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问题,且基本适应行政执法实务的要求,所以本法可以不再做出有关规定,而把涉及行政执法的行为类型放在柔性管理行为及其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方面。
(一)行政程序法制发展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 由于行政权力如同双刃剑,必须加以强有力的监督约束,因而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产生了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诉讼制度,它通过民告官启动异体监督机制。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